為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菏澤市及魯西其他四市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辦發〔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促進科技成果在菏澤市落地轉化,支持菏澤市創新發展,加強和規范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在深入調研、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細則》起草背景
2019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其中明確提出“率先在菏澤市開展試點,對通過技術轉移在菏澤市實現轉化的科技成果,省財政給予受讓方或委托方按不高于技術合同成交額的15%、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為落實《通知》精神,加強和規范山東省支持菏澤市技術轉移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制定了本《細則》。
二、《細則》主要內容
《細則》共五章十八條,包括了總則、補助條件和標準、補助程序、補助資金管理、附則等五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細則》制定的目的意義和補助資金的功能定位、來源、適用范圍等。確定補助資金是對菏澤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作為委托方或受讓方,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活動給予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從省科技創新發展資金列支,納入省財政科技經費年度預算。
第二章補助條件和標準。明確了菏澤市企業申報補助資金的條件和標準。確定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交易額,通過分段累計方式計算補助資金,具體為,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在1000萬元以內(含1000萬元),按照實際交易額的15%給予補助;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超過1000萬元,不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部分,按照實際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企業年度實際支付的技術交易額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交易額的5%給予補助;單個企業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三章補助程序。明確了申報企業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補助程序,確定按照“省科技廳發布通知—企業提出申請—菏澤市科技局初審公示—省科技廳復核公示—省科技廳、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的流程執行補助資金。
第四章補助資金管理。明確了補助資金的用途和各相關主體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及監督責任,確定一是企業要將補助資金繼續用于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相關支出,努力發揮政策效益;二是菏澤市科技局負責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補助資金的執行方式、《細則》的解釋權和有效期,確定《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有效期兩年。